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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奖励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yjjl003 |
| 事项名称 |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奖励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救援股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由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令公布)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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