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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yjjl005
事项名称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2020﹞88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防灾减灾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做出准予奖励的决定。

4.执行责任:准予奖励的发送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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