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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yjjl006 |
| 事项名称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2020﹞88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救援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做出准予奖励的决定。 4.执行责任:准予奖励的发送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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