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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yjjc0004 |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制定好的执法检查方案或计划,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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