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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yjjc0009 |
| 事项名称 | 对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危化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制定好的执法检查方案或计划,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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