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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6 |
|---|---|
| 事项编码 | yjjc0016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方面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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