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应急管理局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yjjc0016
事项名称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防灾减灾股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方面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对出现问题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1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