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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yjqt0004
事项名称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矿山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上述材料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责成生产经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4.送到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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