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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yjqt0005 |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危化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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