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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yjqt0008 |
| 事项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通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场地的征用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受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部门规章】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决定临时征用→组织征用→返还或补偿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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