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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11140425764493001G4151025002000
事项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第三款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防灾减灾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各部门、单位提出的关于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登记责任: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登记并出具备案凭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文件,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办理部门领取许可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此为兜底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追责和问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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