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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yjqt0011
事项名称 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应急救援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征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的财产,并对征用对象进行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征收标准及审查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征用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给予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审核→决定→使用→返还或补偿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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