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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yjqt0011 |
| 事项名称 | 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救援股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征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的财产,并对征用对象进行解释说明;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审核→决定→使用→返还或补偿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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