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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yjcf0012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救援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第九十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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