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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7 |
|---|---|
| 事项编码 | yjcf0037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危化股 综合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第九十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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