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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69 |
|---|---|
| 事项编码 | yjcf0169 |
| 事项名称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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