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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0 |
|---|---|
| 事项编码 | yjcf0170 |
| 事项名称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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