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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0 |
|---|---|
| 事项编码 | yjcf0040 |
| 事项名称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危化股 综合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第九十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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