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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

对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记录,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43 |
|---|---|
| 事项编码 | yjcf0043 |
| 事项名称 | 对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记录,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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