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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1 |
|---|---|
| 事项编码 | yjcf0051 |
| 事项名称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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