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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3 |
|---|---|
| 事项编码 | yjcf0053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应急救援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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