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对依法行政做出的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6 |
|---|---|
| 事项编码 | yjcf0056 |
| 事项名称 | 对依法行政做出的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危化股 综合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