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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7 |
|---|---|
| 事项编码 | yjcf0057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危化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九十六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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