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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权力序号 93
事项编码 yjcf0093
事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危化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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