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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权力序号 126
事项编码 yjcf0126
事项名称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危化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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