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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权力序号 131
事项编码 yjcf0131
事项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危化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4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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