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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yjxzqr0001 |
| 事项名称 | 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 3.【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
| 责任主体 | 克旗应急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矿山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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