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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 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zjxk0001 |
| 事项名称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 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 设定依据 | 1.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人防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建的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就好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单位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单位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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