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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zjxk0004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审批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办结。并将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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