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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zjxk0006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公告第51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1项 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对审批材料审查,符合条件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办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办结。并将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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