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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经营许可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zjxk0007
事项名称 供热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单位对审批材料审查,符合条件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办结: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办结。并将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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