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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zjxk0009
事项名称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本)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该项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文审。

3.决定责任:①应当自收到施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②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④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发证责任:①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②发证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7.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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