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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zjxk0010 |
| 事项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部委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 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公用事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该项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文审。 3.决定责任:①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②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④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发证责任:①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②发证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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