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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权力序号 13
事项编码 zjxk0013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其他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其他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审批办
责任事项

一、受理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向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申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结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二)地下单体建筑。

(十三)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十四)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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