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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 笛等设施审批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zjxk0017 |
| 事项名称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 笛等设施审批 |
| 设定依据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城乡建设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后拟写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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