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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测绘成果审验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zjqr0004 |
| 事项名称 | 房屋测绘成果审验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 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
| 承办机构 | 克旗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受理 2、审验: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审验 3、归档 :对房屋测绘审验结果进行归档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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