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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zjqr0005
事项名称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承办机构 审批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个工作日内,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及验收,检查过程中全程留置影响资料,对检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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