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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zjzs0001 |
| 事项名称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
| 责任主体 | 住建局(自来水公司) |
| 承办机构 | 自来水公司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②并对收取对象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向被征收人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①作出征收决定,②开具缴款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①定期检查,对于建设单位及时缴费进行监督,②对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进行催缴。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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