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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zjzs0002 |
| 事项名称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第五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09]30号)第四条: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的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收取。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
| 承办机构 | 审批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计算应缴纳的费用。 3.决定责任: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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