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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zjqt0001 |
| 事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本) 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审批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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