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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备案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zjqt0002
事项名称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备案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建工股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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