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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zjqt0003
事项名称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本)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本)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进行复审。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证明送达备案申请人。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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