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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zjqt0004 |
| 事项名称 |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本)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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