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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zjqt0005 |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资质备案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办机构 | 房产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等相关规定提出补审意见,上报住建厅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值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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