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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813X4000117057000
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地方性法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建[2008]435号)第三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承办机构 安监站
责任事项

1.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决定,出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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