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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zjqt0008
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本)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承办机构 安监站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于申请人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告知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2、受理责任:材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准予登记备案,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备案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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