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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zjqt0009 |
| 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
| 承办机构 | 安监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上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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