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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认可文件备案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zjqt0011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认可文件备案
设定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承办机构 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在办公场所公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认可文件备案的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对行政当事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理由及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是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进行专项验收和认可文件备案进行文审。③文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当事人向盟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复验。

3.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并验收整改合格、备案审核合格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批准,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人民防空主管本部门出具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报告。②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送达责任:①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制作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文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文件。②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赤峰市人民防空门户网站公开。③当场送达许可证件,不能当场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当事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补建工程或处罚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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