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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zjqt0012 |
| 事项名称 | 燃气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
| 承办机构 | 公用事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书面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出具《燃气企业停业歇业批准同意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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