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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zjqt0013 |
| 事项名称 | 供热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住建局 |
| 承办机构 | 公用事业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书面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出具《供热企业停业歇业批准同意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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