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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zjqt0014 |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设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旗房产管理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商品房现售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经纪机构申请项目备案,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备案的,不予受理或备案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房屋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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