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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登记备案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zjqt0021
事项名称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股
责任事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租金定(调)价申请;            

受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

审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照《租金标准行业意见书》进行审查;               

决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               

送达:公告送达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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